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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管局(办、中心):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10〕874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建标函〔2010〕1033号)的统一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调专家,组成四个省级检查组,于2010年12月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省级检查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级检查组严格按照厅的统一要求,认真执行检查方案,履行各项检查程序,落实检查要点。一是召开工作汇报会,听取各市住房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管部门就本市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级检查及企业自查情况的汇报;二是认真查验住房城乡建委相关管理资料;三是随机抽查2家市域和1家县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并按每个企业随机抽查2个招标代理项目的要求,对被检企业办公现场和资格条件,以及招投标业务过程、招标代理成果进行检查;四是邀请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召开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状况和年度招投标监管工作情况,并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0年下半年出台的《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等四份招投标制度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大家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召开被查市、县所有招标代理机构参加的检查情况反馈会,指出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各地招投标监管和行业管理情况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管部门较好履行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职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加强动态管理。大多数市住房城乡建委把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内容,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监管。
(二)大多数市住房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管部门能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部署和要求,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市级检查,转发文件,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有书面总结材料,提出了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意见。少数市对检查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落实,没有汇总材料,检查工作未闭合。
(三)在全省各地推行招投标体制改革的情况下,大多数市住房城乡建委都始终坚持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如合肥市城乡建委与市招管办建立了定期联席例会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合作,互通情况,促进招标代理行业指导与市场监管一体化,形成合力。但有的市在成立隶属政府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机构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有所弱化,个别市出现了招标代理行业管理缺位问题。各市对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本省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做法不一,个别市出现了管理缺失。
(四)大多数市住房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管部门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转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的四份制度性文件,并积极组织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的《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宣贯活动。池州市住房城乡建委为提高文件执行力,会同市招投标中心联合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本地区实施意见。
(五)从座谈和检查情况来看,多数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交易中心都能认真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的四份制度性文件,并自2011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有的市正在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三、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情况
四个省级检查组共抽查招标代理机构47家,检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成果96项。主要检查情况如下:
(一)资格条件方面。所查招标代理机构均有具备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代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较健全,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二)市场行为方面。所查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上能按照现行法规、制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没有发现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借用本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没有发现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业绩信用登记手册》等违法违规行为,所代理业务的招标程序和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履职情况方面。所查招标代理项目中,公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均由专职从业人员编写,编写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较齐全。属政府投资、符合条件的工程招标公告均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进有形市场交易。报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款和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专家评委由招投标监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招投标的相关程序和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档案资料归档及时。近期开展的招标代理项目陆续按照 “六统一”业务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企业虽然专职人员证件齐全,但人员流动较快,外聘、兼职、挂名现象较为严重;二是有些企业代理合同签订不使用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自制合同的内容不具体、不完整;三是招标代理过程资料不规范、不完善,各类申请表、审批表、中标通知书等签章不全,时间填写不规范;四是部分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归档内容界定不清,归档成果资料参差不齐,不能反映代理全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五是代理收费普遍较低,一些企业为承揽工程,相互压价,代理收费仅满足成本支出,造成企业留不住人才,缺乏发展后劲;六是一些专职从业人员未能及时将《业绩信用登记手册》提交招标人进行登记评价,缺少适时评价意见。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专职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适时开展内部代理工作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剖析,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研讨活动,促进专职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要加强专职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提高服务质量,严肃业务纪律,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公平公正做好招标代理工作。要开展企业文化活动,逐步改善专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为员工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良好工作环境,增强企业凝聚力,稳定业务骨干人员,促进招标代理专职人员队伍发展壮大。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代理项目的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招标代理过程关键文件的审核审批制度,确保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依法合规。各招标代理机构要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确保使用规范的文本签订招标代理业务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自觉维护招投标代理市场秩序,提高市场信誉,打造企业品牌。
(三)加强代理组织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
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具体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要以企业文件形式组成项目代理组,明确项目代理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名单,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项目代理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操作的,应当挂牌亮证并携带业绩信用手册;在项目代理结束时,由招标人在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业绩信用手册上填写评价意见。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项目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促进其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监管部门对不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岗位职责、专业素质低、职业道德差的招标代理机构,要进行重点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清退出有形建筑市场。
(四)加强过程管理,规范代理行为。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项目招标代理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措施,控制关键环节。项目代理组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项目代理活动,规范自身的代理行为,规范代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操作,做到文件资料编制、审核、发放、签收有记录,严格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0年出台的招投标四份制度性文件规定,切实提高招标代理业务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招标代理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统一招标代理项目成果建档资料清单和格式,切实提高招标代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水平。建立招标代理成果档案以具有可追溯性为原则,以关键环节、关键内容的原始资料为基础,以能够反映招标代理全过程为目标。具体项目招标代理组在实施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过程资料,在项目招标代理完成后,及时装订归档,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六)形成监管合力,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业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和监督检查活动,加强行风建设,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过程行为,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协调联系机制,互通情况,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加强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监管,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